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网
电话:15801061959;
邮箱:1975762008@qq.com
地址:东北办事处: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委);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项目。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当事人应当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查看更多>>
竣工验收是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包括验收的范围和内容、验收的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查看更多>>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查看更多>>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的等级要求,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施工人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查看更多>>
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产品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不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 19000-2016)的规定,“质量”即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不合格”即不符合、未满足要求。
查看更多>>
注意区分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责任和承包人、发包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本条规定承包人对因其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未限定只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材料、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材料或者施工人的施工存在问题,导致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既可能是对发包人一方造成损害,也可能是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如果是对发包人造成损害,承包人固然应当
查看更多>>
超过合理期限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后,承包人不应再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查看更多>>
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继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总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工程质量诉讼,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对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该规定侧重于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授权的角度出发,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发包人的原告以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讲三类主体共同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仅仅选择向其中部分主体提起
查看更多>>
保修责任近年来,工程质量问题频发,施工企业的维修保养费用也日益增高。部分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对保修责任的理解不够深入透彻,一方面对于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地承担维修保养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对于保修期届满的建设工程可以“高枕无忧”,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就建设工程保修制度的设立目的以及相关现行法律规定而言,上述两方面的观点都较为片面。本节将分析施工企业有关保修责任的疑难点,为施工企业的相
查看更多>>
关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
查看更多>>
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工程质量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里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为了区别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作为合法合同主体的施工人而设的特定概念。该条司法解释虽然是从程序法的角度规定发包人因工程质量提起诉讼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
查看更多>>
交付竣工验收资料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一者,应当依照诚信原则,配合发包人提交相应的施工资料和手续以使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按期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若存在因未按期交付竣上独收资料而引发逾期交付违约金诉请的,可参照逾期竣工违约金诉的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