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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基本解读工程建设标准,是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机构预先制定的可重复使用的具体规则或数值,旨在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秩序。住建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修正)第3条,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定义为“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标准化法》第2条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内容上,原建设部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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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要求-、基本解读工程设计要求,是指工程设计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要求。建设项目从最初概念的提出到项目的完工验收合格进而投入使用,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即项目的策划阶段、项目的设计阶段、项目的建设施工阶段、项目的投入使用(使用评估)阶段。工程设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订方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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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基本解读工程质量菱收标准是指检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所执行的标准,工程质量标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为了碗保建设工程质量,《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领发的前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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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违约金-、基本解读工期违约金是指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内容而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工期违约金的确定离不开工期的计算。《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 号)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期均有体现。前者规定:“…··本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到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后者在通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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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一、基本解读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即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这是《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18)第2.1.5条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0第2.1.5条对“设计使用年限”所作的定义。《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在对应条文说明中指出,设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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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一、基本解读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是以消耗一定量的外界能量为代价,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热能转化或转移,以获取和维持高于或低于环境温度的温度的科学技术。供暖系统工程包括热源、热媒管道和散热设备三部分,根据三部分的关系可以分为集中式供暖系统工程和局部供暖系统工程。其中集中式供暖系统工程是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系统,我国目前的主要热源包括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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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基本解读所谓范围,系界限、限制之意。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即在工程质量鉴定(专指法院及仲裁机构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事项所依托的载体应纳入鉴定对象的适当界限。在实践中,鉴定范围与鉴定事项往往混同使用。所谓事项,为事情的具体项目之意。鉴定事项,即具体委托鉴定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2.0.3条对工程造价中鉴定事项的描述为: “指鉴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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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标准一、基本解读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指鉴定人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和采用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二、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的分类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根据分类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纵向分类按照工程质量鉴定标准的等级进行划分,自上而下分为:(1)国家标准;(2)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建设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3)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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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程序一、基本解读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指的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工程质量鉴定在法律层面并无统一的程序规定,而是依据委托、受托双方的约定或鉴定机构的内部规定执行。相对于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因各地仲裁委员会对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规不尽相同。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程序(一)启动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仅在特定情形下可依职权启动。如安徽高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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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除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外,通常是指工程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二者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设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承担的义务及后果不同。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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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低于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建筑法》第52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 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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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使用的期限。质量保证期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当事人应当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的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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