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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案件:1、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3、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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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监目的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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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部门分工及责任制1.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受理工作;2.负责民事检察部门承担民事诉讼的办理工作;3.福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工作;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做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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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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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检察院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院人员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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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471号 电话:0431-81169095 邮编: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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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吉林长春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和解协议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法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权利人有权按照生效的民事裁判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执行人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
查看更多>>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解答】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属于程序违法。【评析】在办理财产证照转移的过程中,部分财产登记部门要求买受人出具人民法院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一些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习惯性地认为司法拍卖成交后应当出具成交确认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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