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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程序违法?【解答】网络司法拍卖未签署成交确认书,不属于程序违法。【评析】在办理财产证照转移的过程中,部分财产登记部门要求买受人出具人民法院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一些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习惯性地认为司法拍卖成交后应当出具成交确认书,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
查看更多>>一、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二、条文阐释本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继续执行有关判决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法院执行后当事人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本身并未消失。债权人相比法院较为了解债务人情况,也有更多资源和能力去随时了解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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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制度一、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二、条文阐释执行威慑制度,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绝大多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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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是否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解答】强制执行申请即使被裁定驳回,也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评析】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虽然法源不同,但其作用大致相同,包括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等。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人。因此,申请执行人虽有可能因为暂时不
查看更多>>人民法院能否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依职权驳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依职权驳回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时,应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从宽掌握,避免申请执行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但丧失通过司法强制力与救济的权利。【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查看更多>>判决的理由部分能否作为执行依据?【解答】判决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均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因此,判决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均不能纳入执行范围。但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判决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理解案情,并以此对判决主
查看更多>>司法拍卖中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是否应当重新拍卖?【解答】司法拍卖中土地规划用途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重新拍卖。【评析】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拍卖标的性状改变的情况,如在拍卖酒水饮料时因液体挥发而导致重量减轻,在拍卖小汽车的过程中政府发布了新的汽车环保标准导致车辆办理转移登记的政策改变等。在人民法院已对拍品情况进行了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可综合拍品性状改变的可预见性、拍卖公告的瑕疵公示内容及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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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的写法当事人基本信息执行申请书首先要写明的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多数执行案件都经历过诉讼和仲裁程序,当事人身份信息已经基本查明,但在填写当事人身份信息时,有两个关键点却容易被忽略: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注册经营地与实际住址、住所地、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列明其实际住址和经营地,便于执行程序中进行查人找物,保证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现阶段,电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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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意见》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同时《意见》还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此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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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失信,不得将法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意见》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单位被限消后,法人、主要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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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具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五十六条【指定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2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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