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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吉林长春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和解协议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法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权利人有权按照生效的民事裁判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执行人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
查看更多>>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约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法官会议意见】:不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原《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同时该法第287条还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
查看更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鹤山市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黄福州与鼎丰公司合同虽无效,并不因此排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查看更多>>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申请建工程抵押贷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又将款项转回发包人,还可以就该部分款项主张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吗?发包人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收到银行贷款资金后,按照与发包人事先商定将工程款转付至发包人指定账户的,承包人不得再以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为由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查看更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利息〔规则描述〕:本条规则主要是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起付时间的内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查看更多>>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招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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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前文已阐述,此处不赘言。中标无效的情形,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50条、52条、53条、54条、55条、57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六种:(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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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规定。【条文理解】本条除了在“施工合同的内容”后增加“一般”和删除了“相互协作”前的“双方”外,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本条为了规范施工合同,根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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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及费用。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发包人除承担主要的付款义务外,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惯例提供其他辅助义务。如果发包人违反其义务,导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增加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量,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增加工作量而增付费用。如果发包人变更计划,导致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亦应就勘察人、设计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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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处理好法院审判权与司法鉴定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鉴定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工程鉴定受各种因素制约,难以精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要防止以鉴代审,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人民法院根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要尊重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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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发包人还承担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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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实践中,有的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施工人为了赶进度,只好偷工减料,仓促施工,结果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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