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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行为效力的认定——辽宁城建、庄河中心医院、弘丰建设、江苏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总承包人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人,但总承包人下设的工程项目部又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施工人整体承包案涉工程。因项目部为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承包人已为项目部就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等工作出具了全权授权手续且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
查看更多>>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754号【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案情】中机建(上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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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附于本诉当事人一方,而参加诉讼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也未证明其具有其他合法的诉讼利益,其提出的再审申请应依法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59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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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情形下,发包人善意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再审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牛某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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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人申请人河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省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件工程实务合同交易习惯是施工合同订立履行的基础性事实,是构成交易的重要背景,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取费标准及其他约定不明确、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的含义。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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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包人通谋借用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再审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之间构成出借资质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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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两项事由,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就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不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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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吕佐某、某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审理法院: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439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048号裁判观点:关于某城公司是否应当向吕佐某承担支付工程款的问题。1.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为某宁水管所,承包方为某城公司,某城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唐玉某,唐玉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吕佐某。吕佐某与唐玉某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收取唐玉某工程款,吕佐某与唐玉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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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机某公司、某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泰中民初字第0011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字第0057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42号裁判观点:对于合同一中特大雪灾天气、停电时间、甲供材迟延问题,合同二中开工迟延、静压桩换成锤击桩等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对施工构成一定影响,工期可以相应顺延,对于一般雨雪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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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某达路桥公司与李术某、核工业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审理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31-1号;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30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0号裁判观点: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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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某多投资公司、某多食品公司、湘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一审: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30民初7号: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364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币125号裁判观点:关于工期延误选约责任和工程修复整改费用是否应当审理问题,建设年位在原审中主张工程存在瑕疵进行了修复整改,并主张鉴定修复整改费用,实质是以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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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原告及其律师对己方的证据不存在质疑、质证的问题,但对己方和对方证据所进行的合情合理的分析、评价,则直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及其律师对对方当事人当庭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有权发表意见,指出证据中的疑点和错误所在,并通过质疑的方式,阐明证据不真实或不具有可采性。经口头申请,原告及其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必要时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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