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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案件:1、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3、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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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监目的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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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部门分工及责任制1.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受理工作;2.负责民事检察部门承担民事诉讼的办理工作;3.福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工作;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做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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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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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检察院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检察院人员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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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471号 电话:0431-81169095 邮编: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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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物资的计价(一)取得存货的计价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1.外购的存货企业通过购买而获得的各种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存货的初始成本主要由采购成本构成。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见表3-1。表3-1存货的采购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含的内容企业购入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购买价款
查看更多>>经反复研究讨论,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考虑到合同法总则已经涵盖了大部分债的一般性规则,合同编通则在合同法总则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使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以更好地规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一是增加指引性规范,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合同编第468条明确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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