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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虽规定案情调查可以采用听证会、专项询问、现场勘验等形式,但并非案件调查的必经程序典型搁例洪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幼案[最商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新海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新海联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一审鉴定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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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承担包括鉴定费在内的本案诉讼费用的情况下,确定本诉申请人负担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典型案例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56号]上诉人(反诉被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洋公司) 被上诉人(反诉原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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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主张人预付给鉴定机构,结案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负担主体典型案例长治市福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庄煤矿等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治市福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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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对民事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予以区分,明确系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才具有拘束力,若双方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合意契约则不属规制范围之内。2.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情形应表现为当事人的自认,应注意的是,一般而言,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口头辩论或辩论程序中做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且于己不利的陈述。诉讼中一旦成立自认,则法院应受该自认的拘束。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受自认的拘束,进而不能自由地撤回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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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同时,基本事实的认定又是案件事实认定的核心,并不是所有事实都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本条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出发,将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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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1],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2这种“双重责任说"[3]是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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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新增]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心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方式和缴纳的规定。《92年意见》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如何计算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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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保留]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条文主旨】本条沿用《92年意见》第84条规定,是关于调解书送达的规定。【条文理解】本调解仅指诉讼内调解,即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参加下,由人民法院主持,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就争执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一种协议。以调解开始的时间为标准,调解有庭前调解、庭中(开庭)调解和庭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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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新增]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条文主旨】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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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新增]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方式和地址确认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条文理解】《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规定》已经实施近十年,司法实践证明,地址确认有利于提高送达效率,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还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有必要对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充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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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新增]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二审、审判监督、中请执行程序送达地址的确认规定。根据审判实践,为提高送达的有效性,当事人在二审、审判监督、中请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表示变更送达地址的,明确一审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条文理解】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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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天某公司与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裁判观点:本案请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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