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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诉湖南恩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在地图中查看销售合同纠纷案房屋限购政 策对开发商 而言不属于 情势变更原 则适用条件房屋限购政策是直接针对购房人,而非针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充分正当理由,不得认定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对于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构成情势变更。开发商如果按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本来不会受到房屋限购政策的负面影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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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1.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2.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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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共同居住的 家庭成员, 以自己的名 义将其他家 庭成员名下 的房屋出卖 给他人,该 行为对房屋 所有人是否 有效,应当 结合房屋产 权证书、对 价支付情况 等综合判定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已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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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房地产项目建设工地被侵占导致的将来房屋租金利益损失的认定-名夏公司与中城公司、亚洲公司、娇华公司、闽泰公司、物资公司、国融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主张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应当证明损失和损失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建设工地被侵占前已因工程款支付问题而停工,由于房屋从建设到最终出租受到建设进度、工程款支付、建设环境、政府管理、市场因素等主客观条件影响,房屋租金利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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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与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1.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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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一书四方案"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陈某诉 x 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裁判要旨】根据修改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谁制作、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
查看更多>>【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宅基地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曹某诉 C 市人民政府、S路街道办事处土地补偿行政协议案【裁判要旨】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同时行政协议作为体现双方合意的产物,又可在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审查行政协议的效力,要对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
查看更多>>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问: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答: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尤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
查看更多>>如何认定《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问:在一些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与买方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者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请问,这一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在何种情况下属于业主个人专有使用?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
查看更多>>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他人接管物业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相应物业费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被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
查看更多>>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
查看更多>>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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