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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的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将面临一个选择,即续聘物业服务人,或者重新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如果业主
查看更多>>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释义】本条是关于业主可以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任意解除和非任意解除。任意解除,是指当事人可
查看更多>>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释】本条是关于业主负有就有关重要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为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义务,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和管理。例如,为公
查看更多>>在审议民法典的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人的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是无权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如果物业服务人为催交物业费,采取
查看更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践中,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较为普遍。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构成违约的要件主要有:一是业主逾期没有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作出约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就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期限届满,业主仍不缴纳。例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查看更多>>由于种种原因,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被解除,导致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服务人可能还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此时,物业服务人是否有权主张业主缴纳物业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而拒绝退出的,按照本法第949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请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而且如果物业服务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业主的损失。根据本法
查看更多>>物业服务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人不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作出明确约定。物费的收取范围、标准必须合理,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单方不合理定价。物业服务人违规收费的行为包括:一是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即物业服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额外费用。例如,小区内的篮球场或者足球
查看更多>>物业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通常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收费范围,也即物业费中所包含的收费项目,一般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小区环境的清洁绿化等有关费用,如电梯使用费、车辆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收费标准,即应当缴纳的物业费数额的计算标准。根据本法第283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查看更多>>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业主。一般认为,不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应当以房屋交付作为业主开始承担物业费的时间点。在房屋出售或者交付给业主之前,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出售或者交付给业主后,则应当由业主缴纳物业费。这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房屋交付给业主之后,业主实际占有房屋,并开始接受物业
查看更多>>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释义】本条是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的规定。(一
查看更多>>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关于重要事项的公开及报告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服务事项等情况定期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
查看更多>>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主要义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即物业服务人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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