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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依职权驳回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依职权驳回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时,应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从宽掌握,避免申请执行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但丧失通过司法强制力与救济的权利。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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