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网
电话:15801061959;
邮箱:1975762008@qq.com
地址:东北办事处: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委);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部门分工及责任制
作者:曹敏 日期:2024-02-16浏览:0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部门分工及责任制
1.负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受理工作;
2.负责民事检察部门承担民事诉讼的办理工作;
3.福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工作;
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做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上一篇: 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曹敏工程开发40年!造价师建造师监理师专业律师!全国(线上)法律顾问!电话15801061959.
下一篇: 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
下一篇: 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
最新更新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原则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监目的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部门分工及责任制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