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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反复研究讨论,民法典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考虑到合同法总则已经涵盖了大部分债的一般性规则,合同编通则在合同法总则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使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以更好地规范各类债权债务关系:
一是增加指引性规范,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合同编第468条明确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是补充完善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为了使合同编通则更好地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合同编通则在合同法总则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例如,增加了多数人之债的有关内容,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共7个条文,对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增加了债务加入规则,合同编第552条对债务加入规则作了原则性规定,等等。
三是将合同编通则中能够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具体规则,尽量通过措辞予以明确指示。对可适用于所有债的类型的共同规则,条文中尽量不使用"合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的表述,而是采用"债""债权""债务"的表述,而就合同的订立、效力和解除等仅能适用于合同之债的规则仍然使用"合同"的表述。例如,合同编第514条中"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可以适用于所有债的类型,因此采用了"债"的表述;合同编第517条至第521条规定的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的有关内容,也属于债的一般性规则,都是采用的"债权""债务"的表述;合同编第545条将合同法第79条关于债权转让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中的"合同的权利"修改为"债权",表述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编第551条将合同法第84条关于债务承担规定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中的"合同的义务"修改为"债务",表述为"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又如,合同法第91条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第2项所规定的"解除"仅能适用于合同,而履行、抵销等规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债,基于此,合同编第557条对此作出修改,将"合同解除"单列为第2款,并将第1款中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修改为"债权债务终止",用以表明第1款中的履行、抵销等规则也可以适用于合同之外的其他债。但是,为了保持合同编体例结构的清晰和完整,合同编各章标题仍然都采用"合同"表述。
此外,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也属于传统民法中债法总则的内容,基于此合同编单设第3分编准合同,对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种非合同之债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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