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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张宇、张霞诉上海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不包括被隐瞒的重大风险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3-05-03浏览:0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张宇、张霞诉上海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不包括被隐瞒的重大风险
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应当认定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在后续履约中,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经营者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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