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网
电话:15801061959;
邮箱:1975762008@qq.com
地址:东北办事处: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委);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案件名称:某达路桥公司与李术某、核工业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初字第31-1号;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130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申字第120号
裁判观点: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而不应直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权利。考虑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制度的健全及建筑市场发生的客观变化,同时为防止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诉权的滥用及虚假诉讼的发生,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应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
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具体到本案中,某达路桥公司向核工业某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应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并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从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来看,并不必然可以认定某达路桥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某达路桥公司与核工业某公司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某达路桥公司对核工业某公司提起的诉讼,并无不妥。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原则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监目的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部门分工及责任制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