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诉讼回避制度
受诉法院无论开庭审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后,还要询问争讼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若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既可以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提出回游中请应说明回游事由。
我国诉讼法律规定回避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有时在案件审理时争讼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网避中请,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发现有新的回避事由,但在法庭辩论结東后一方当事人发现了回避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提出回避申请?受诉法院不接受同避中请有无其他司法救济措施?有人主张,只要回避的“事由"确实、充分,争讼双方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因为按照回避法律理论,审判人员、书记员、泽人员、鉴定人等人员,如果自己“发现”有应该回避的事由,必须首先自行回避,争讼双方当事人仅仅只是诉讼程序上的回避申请人,并不是提出回避的直接责任人。事实上,作为偶尔涉及诉讼的被告也不可能像侦探那样去探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与原告等同诉讼相对方、案件有什么关系。基于此,对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条件等不宜规定得太苛刻,设置较多的条件限制。即使一审法院未接受提出的回避中请,争讼当事人也应请求法庭将回避申请记录在卷,以此作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一条理由。
我国诉讼法律对回避对象、回避的决定权以及对不服回避决定的司法救济等作出r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中请,应当在中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起诉人“先人为主”,抢先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或者受诉法院的行为涉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被告方均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直接让主审法官抑或合议庭直至受诉法院回避。尽管诉讼法律对合议庭、受诉法院回避问题未作出规定,但只要有充分的回避事由,且不违背回避的立法主旨,争讼当事人也应大胆提出回避申请,受诉法院一般会慎重予以考虑。
当然,出于诉讼谋略的需要,争讼当事人虽然没有正当的回避事由,为拖延诉讼,迫使诉讼相对人主动和解或妥协就范,或者为了补充、搜集证据,或者发现承办法官与诉讼相对人关系“亲密”,但又查无实据等,有时故意提出回避申请,也十分奏效。倘若发现案件承办法官在工作场所以外会见原告抑或接受其吃请、馈赠,争讼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党组、纪检或者监察部门举报,即使不构成回避的事由和条件,受诉法院从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一般也会考虑回避的事宜,及时调换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