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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长春建筑工程律师法律顾问///施工范围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作者:曹敏 日期:2024-01-09浏览:0
施工范围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施工范围变化直接导致工程量的变化,进而引起工程款的增减变化,所以也需要价格调整。该部分的问题,多见于固定价合同中,施工范围变化是否应进行价格调整以及如何调整。
河北高院《指南》第11条规定:“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能够证明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约定包干价范围之内的,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范围,需要结合实际施工项目与合同约定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确定。
对施工范围的确定,盐城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1)根据合同约定和签约时依据的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确定工程施工范围;(2)对合同中施工范围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3)根据前两项规定仍不能确定施工范围的,如发包人不能证明争议事项已包括在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则应当另计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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