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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
一、基本解读
结算文件是形成于发承包双方之间用于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文件资料。工程结算文件在实务中的表现形式多样,除发承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书以外,通常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条款、承包方或发包方单方发出但对方接受的结算承诺函、工程量确认资料、签证、变更、洽商、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文件等可反映并用于结算工程造价的文件资料。
实践中关于结算文件具体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结算文件应包括结算报告与完整的结算资料。例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4条第3项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 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4.1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讲,竣工结算报告的表述调整为了竣工结算中请单。
另一种观点认为,结算文件就是最终的工程造价结算书。例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第3.2.1 条规定,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封面、签署页、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和工程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沪建管[2015)451号)第2条第2 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竣工结算清单等。”《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黔建建通[2015234 号)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文件,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和确定的文件。”《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j96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杨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结算文件。”《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11.3.1条规定:“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1....."
二、结算文件备案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
1.在一些国家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对结算文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作了区分。如《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其中,《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11.3.7条规定,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绝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及有关电子文档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之一。”
2.部分省市将结算文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第15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第4条第3款及《贵州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4)工程竣工结算书以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已付价款证明;(6)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7)委托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受委托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审核人员的注册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8)其他必要文件。
3.部分省市将结算文件备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为了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欠,住建部于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之后山东、四川、山西、贵州等省份以及合肥市、济南市、淄博市、阳泉市、岳阳市等城市都出台了相应文件,明确将结算文件备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以下是住建部及各省市出台相应文件的具体规定:
(1)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 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鼓励将竣工结算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约定及时办理,遏制工程款拖....."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竣工结算确认书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083号)第3条规定:“《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应在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中必须包括《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对没有办理竣工结算确认,无《四川省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08113号) 第4条规定:“……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工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湖南省、贵州省及合肥市、济南市、淄博市、阳泉市、岳阳市等各省市出台的文件也都作了类似规定,此处不再赞述。
三、结算文件不同于决算文件
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虽然都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都必须以工程完工为前提条件,都要使用同一工程资料,如工程立项文件、设计文件、工程概算及预算资料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按合同调价范围和调价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和材料价差等进行调整后计算和确定的价格,反映的是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是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上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工程结算一般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由工程发包单位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1进行审查。两者在范围、主体、时间、作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详见[3.12 工程决算】。
四、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属于工程结算文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对既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确认。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如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269号认为,案涉工程中标合同和非中标合同均无效,双方当事人在大部分工程完工后签订关于合同结算、工期等事项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确认的协议,其效力应予保护,可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外,结算协议具有排除工程造价鉴定的效力,《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说明诉前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的,无须再进行造价鉴定,应直接将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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