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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3.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4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5.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7.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8.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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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准确把握发包句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规定明确了发包人三种违约行为:一是变更计划;二是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三是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期察、设计工作条件。实践中,发包人迟延提供资料,拒不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迟延或者未依约定提供勘察人员,设计人员的生活条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等违约行为也较为常见。发包人上述违约行为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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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造成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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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陷责任期和缺陷排除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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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瑕疵给付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债之履行,应当及时、全面、适当,否则即为不完全履行。所谓及时,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所谓全面,既包括量的方面也包括质的方面。量的方面不完全履行主要是部分履行。质的方面不完全履行主要是标的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完全履行不能达到彻底消灭债务之目的,或者即使能消灭原生债务也会引发派生债务,引起新的法律责任。对于量方面的不完全履行,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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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包人加害给付责任的规定。【条文理解】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发包人的利益,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使用人以及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无论是发包人原因还是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设计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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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发包方式的合法性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方式是指建设单位应当采用何种采购程序确定工程总承包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资金来源、规模标准,以及建设单位内部对于风险控制的要求,结合建设单位对具体项目成本控制、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及风险分担等具体的需求,可能存在招标发包、直接发包或者采用其他竞争性程序进行发包等不同的选择。但如果项目属于法定的必须招标项目,则应当采用UO01L光NNCt4.公tZ+招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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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主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涉及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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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观点汇编(上)转自: 类案同判规则目 录一、民事审判第一庭(30则)二、第一巡回法庭(10则)三、第二巡回法庭(4则)四、第三巡回法庭(6则)五、第四巡回法庭(7则)六、第五巡回法庭(4则)七、第六巡回法庭(12则)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1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历来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难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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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1)合同解除类型的审查: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2)合同解除原因的审查:解除系何方原因导致。(3)建设工程造价金额的审查。(4)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范围的审查。(5)损失赔偿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6)违约责任的种类及违约金的高低。(7)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金额和期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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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意见:1、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2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3、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1);4、江苏高院《关于建立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2015);5、江苏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操作规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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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风险。施工企业未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和基本要求,超出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投标的,即使最终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也会因为不符合资质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鲁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储能示范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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