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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亏损的风险。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对于投标报价十分重要。若承包商未仔细阅读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不熟悉当地的定额,可能会导致清单项目中某些费用“重计”或“漏计”,造成综合单价偏高或者偏低。此外,正确的报价还建立在全面而准确的材料询价基础上。对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不熟悉或不理解,将会影响询价材料的质量、性能、规格型号、数量等的准确性,进而导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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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质、按期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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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的方式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有两种方式,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是指发包方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事先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其承包工程的性质、内容、工期、质量等情况和要求,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再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择工程承包方的交易方式。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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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1.发包人原因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2.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803条、第8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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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同订立义务及检查权(1)订立书面合同《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791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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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一、基本解读中标通知书是指由招标人发出的通知投标人中标的书面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应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在实务操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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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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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进行招标的法律适用作为成熟、科学的竞争性采购机制之一,加之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机关对其流程的规范化管理,“招标”成为市场主体规范企业发包行为所青睐的采购模式。因此实践中很多依法无须强制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企业往往也自愿进行招标,但此类项目在招标时,如何适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程序上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有何差异、法律监管上是否得到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一视同仁的对待、企业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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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无效投标无效的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较为集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无效。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投标无效。3.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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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司法实践层面,在“郑州瑞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案[案号:(2015)郑行终字第464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家口公司与衡阳公司均为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均为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亦非同一人,二者与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基于上述关系,张家口公司和衡阳公司不得与中国地质装备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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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的利害关系冲突基于行业资源往往偏向于向头部企业集中的特性,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为了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以股权投资、收并购、新设子公司等方式持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等,通过集中化管理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以实现企业生产结构转型升级的目标。尤其是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因工程体量较大、周期较长,企业参与项目时往往倾向于寻”找集团内熟悉的单位共担风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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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价格形式及风险范围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价格形式这一问题,属于招投标环节即应当明确无法定因素不得在中标后变更的实质性内容,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强制性规定工程总承包必须或只能采取总价方式,且在国家及地方主管机关颁布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政策文件中,也明确允许采取其他科学、合理的计价方式。但借鉴FIDIC 的EPC模式固定总价交钥匙的国际惯例,基于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实现投资控制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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