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网
电话:15801061959;
邮箱:1975762008@qq.com
地址:东北办事处: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委);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案件名称;某投公司、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民初字第5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940号
裁判观点:昆某公司上诉提出合同约定工期远少于合理工期,对此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系系统性工程,工期长短不仅取决于工程规模,同时与建筑企业自身的资金、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密切相关,不能简单地以工程规模来核定合理工期。本案某投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期为360天,昆某公司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的人力、物力进行测算后,提交投标函并作出352天的工期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现推翻其在投标函中的承诺,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对此不予采纳。
关于工期顺延及因此引起的损失认定。某投公司上诉提出因昆某公司在图纸会审时未能发现1#2#综合楼门窗部分问题,因此,1#2#综合楼设计变更引起的延期责任应由昆某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某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有提供详细适当图纸给施工方的义务,因某投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瑕疵,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某投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塑钢门窗审计变更引起的顺延时间系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认定,亦无不当。对塑钢门窗设计变更引起的延期损失,应由某投公司承担。原判已按照延期63天认定损失278327元并无不当。至于台风影响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于台风系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原判采信鉴定意见,判令某投公司赔偿因局部砖砌临时房顶掀掉,钢筋班仓库扎丝损失1万元,并无不当。昆某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昆某公司上诉提出的因高温、限水、限电等产生的其他损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原则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监目的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部门分工及责任制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 2024/02/16吉林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