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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纠纷律师专家法律顾问上诉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拒收或撕毁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直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并向其交代清楚上诉权利,但不因此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作者:曹敏 日期:2023-07-11浏览:0
第二,审判实践中有当事人拒收或撕毁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直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并向其交代清楚上诉权利,但不因此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拒收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又不明确表示上诉,在法定上诉期限届满后,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确有错误的,仍应按照上诉程序进行,不能径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加以纠正。原审人民法院应按照本法第172条的规定,继续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报送材料,但可附具意见,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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