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而不审或审而不裁
受诉法院从受理案件、开庭审理直至最后作出裁判,均有严格的审理期限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第—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m 以内审结。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
在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受诉法院受案后受而不审、审而不裁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判断受诉法院受而不审、审而不裁?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一般情况下,争讼当事人通过查阅受案审批表上载明的立案时问,从立案之日起分别向后推6个月、3个月就是案件一审的审理期限。但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期间、鉴定期限以及管辖权异议期限等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超过6个月而未审结,就可能存在三种可能:一是经本级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二是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死亡而中止、终结诉讼;三是案件审理存在违法现象。对于前两种情况,中止、终结诉讼的条件应成就,且应当办理延长审限等手续。如果6个月内审结案件对自己有利,或者诉讼相对人中请延长审理期限彧中止、终结诉讼的理由“牵强附会”,争讼当事人就可直接“坦陈”白已的观点与理由,防止人为延长审限给自已造成被动。对于受诉法院受而不审、审而不裁的情况,争讼当事人应坚决予以抵制,除了向受诉法院申诉反映外,还可以申诉、信访等形式请求检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党的领导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请求上一级法院依法予以督办、查处。
当然,拖延诉讼抑或受诉法院受而不审、审而不裁有时也熊给争讼当事人带来某些诉讼利益。比如,离婚案件的为争夺未满10周岁子女的抚育权,被告通过拖延诉讼可以赢得诉讼的主动权——即使一审被判败诉也要积极提出上诉,其目的就是待子女满10周岁便依法享有由父或由母抚养的“自由选择权”,从而给自己制造—个胜诉的机会。还如,原告以拖欠货款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被告如果盲目应诉,则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倘若被告拖延诉讼,以争讼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另行起诉,就可能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律规定为由,中止被诉的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诉讼,待自已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结后再恢复诉讼,这样就使被告变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