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讼当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搬诉处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由此可见,自诉人、原告收到合法传唤的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成视为中请撤诉。为了补充搜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出庭,挽救不利的诉讼格局,自诉人、原告在诉讼中常常以种种理由申请“技术性”休庭,企图通过延期审理获取的充裕时间重新组织新的诉讼“攻势”。
对此,被告方应紧紧围绕诉讼法律、诉讼操作规程以及诉讼证据规则等规定,以白诉人,原告没有休庭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或申请违反诉讼操作规程,或举证期限已届满等事由相抗辩。倘若受诉法院接受了自诉人、原告的延期审理的申请,被告方也应提出异议,并请求将异议理由记录在卷,以此作为不服一审裁判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一条理由。即使自诉人、原告确因急病、自然灾害、紧急公务等理由不能到庭,也应以信函、电报等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法庭。在自诉人、原告未到庭时,被告方应及时向受诉法院询问理由,并审查其理由是否正当:否则,就应请求受诉法院对案件按撤诉处理或视为原告申请撤诉。在自诉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也未申请延期审理时,被告方则应及时请求受诉法院对案件按撤诉处理或视为申请撤诉。
同样,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也面临巨大的诉讼法律风险。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面临的法律后果是缺席判决。被告不到庭,意味着丧失对原告起诉当庭进行答辩的机会,而且还放弃了抗辩反驳、提出反诉以及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首先给法庭留下“理穷词尽”的不良印象,由于审理中的“所见所闻”均是原告方的“一面之词”,法官往往很难准确判断争讼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可以设想,在没有强有力抗辩反驳的权利失衡状态下,受诉法院在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所作的审理和缺席裁判,极有可能加大不利于被告的诉讼法律风险。所以,被告方在接到开庭传票后若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法庭,否则就必须到庭,以免陷人被动。如需要调查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切不可不打招呼擅自中途退庭。
在被告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原告方应询问理由,并要求法庭记录在卷。案件审理终结后,原告有权要求法庭作出缺席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委托律师出庭,是否适用上述“缺席判决”的规定呢?如果被告委托的律师是明确授权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代理人,不是不到庭难以审理的案件,代理人代理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适用“缺席判决”的规定。如果属于涉及婚姻、收养等人身身份关系的案件,律师只能是一般代理,而当事人没有出庭,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缺席判决”。如果是被告不到庭难以查清争讼案件的事实,原告方则有权请求法庭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