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讼当事人妨害诉讼的救济
由于个人法律滚养的参差不齐以及对诉讼程序认识理解的偏差,争讼当事人往往容易产生消极诉讼的心理态度,尤其是作为被动应诉的被告在诉讼情势上往往较原告更难以与受诉法院形成“心理相容”一——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以及行政、民事诉讼的被告因受诉法院更易于接受公人、原告的诉讼主张而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受诉法院等司法机构以妨害诉讼为由对争讼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现象履见不鲜。所谓的妨害诉讼就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广义的妨害诉讼的行为包括: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办迫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等等。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联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速捕五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施后,既可以挺出申诉、控告,也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刑事侦查机关以奶妨害刑事诉讼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应注意审查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恰当。比如,拘传是否使用拘传票或拘传决定书;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是否超过12 小时;是否有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悬否有拘留证;是否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图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拘留后是否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餐是否超期。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也规定了拘传、训诚、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五种强制措施。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搭施的适用对象为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透用对象只要实施了妨碍诉讼的行为,受诉法院就可使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对于-方当事人拒不出庭、证人作伪证、案外人哄闹法庭等造成诉讼障碍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庭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妨害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在被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后,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应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即是否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在诉讼中实施,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是否足以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才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在审查是否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同时,争讼当事人还应审查受诉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强制措施是否恰当。比如,拘传是否有拘传票和拘传决定书,被处罚对象是否属于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虽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都不属于妨害诉讼的行为,受诉法院不得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又如,罚款、拘留是否有院长签署的罚款或拘留决定书,个人罚款是否在1万元以下,单位罚款是否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拘留是否在15日以内,等等。只有正确认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才能依法与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健康正常的诉讼秩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采取强硬的对抗态度,拒不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其实,拒不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不影响法律文书的生效和执行(执行人员在法律文书上注明行为人拒绝签字的事由即可)。倘若遇见个人素养低下的执行人员,将行为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时间提前或推迟,就可能使本来违法的强制措施“合法化”,使行为人错过或丧失对错误强制措施的救济机会。正确的做法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在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什么时间收到的就签什么时间,既不能提前签也不往后签,不给枉法者制造任何枉法的条件和机会。行为人如果对受诉法院的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委托律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如果被错拘、错罚,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行为人在拘留期间认错博改的,经作出拘留决定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