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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审查鉴定材料
作者:曹敏 日期:2023-11-30浏览:0
首先需明确一点,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其本质就是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被认定具备证据“三性”的材料,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关于证据材料是否采信,属于审判权的职责范围,应当由人民法院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性强,一些法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将一些属于法律问题的证据采信直接放权给鉴定机构,或者和鉴定机构经过沟通后也未经质证直接让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适用;有的鉴定机构直接从当事人处单方接收了证据材料即用于司法鉴定。诸如此类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既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也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对于定材料的审查,必须强调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并由法院认定后才能适用,具体可在司法鉴定开始前进行。
第一,要求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事项分别提供证据并进行证据交换,核对无争议的证据和有争议的证据,由此固定争议焦点和证据。
第二,法院组织双方对核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对有争议的证进行逐项质证。
第三,将当事人经质证认可的证据以及法院予以认定的证据移交给鉴定机构。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现场勘查是一个重要环节,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各方参加现场勘验,并形成现场勘验笔录,杜绝鉴定机构自行组织当事人一方进行现场勘验的现象,否则该现场勘验结果不能作为司法鉴定适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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