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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更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变更,在实际中即表述为工程量清单变更,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5.1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第9.3.1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本施 ,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格,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失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即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的处理方式与工程量清单变更相同。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343号认为: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一方提出,双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0号文件5-1-(2)规定‘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综合单价可作调整’。”该案对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直接适用了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6条(现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关于工程量变化的条款进行处理。
鉴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系工程清单组成部分,其实践争议及处理方式与工程量清单基本一致,故本文不再赘述,详见[3.26工程
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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