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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吉林长春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和解协议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作者:曹敏 日期:2024-02-13浏览:0
【案例】吉林长春xx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和解协议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法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判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权利人有权按照生效的民事裁判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执行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执行人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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