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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鉴定范围
作者:曹敏 日期:2023-11-30浏览:0
工程造价鉴定范围
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即对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鉴定,通过审查认定存在工程价款争议的项目,排除无争议和已有证据可以判断的项目,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鉴定。具体而言,对于鉴定范围的审查应作以下考虑:
第一,对于暂定价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计价原则、标准、工程签证等未能达成一致的,则应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全面司法鉴定。
第二,对于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若双方对部分增减工程项目结算或某些签证、停、窝工索赔等有争议,则围绕增减工程项目、签证单及停窝工索赔进行司法鉴定。
第三,对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若双方对承包人的施工量存在争议,则仅对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并计算出相应的工程造价。
第四,无效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解除,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参照前述标准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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