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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范围
工程质量瑕疵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涉讼建设工程是否合格、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此种情况下,就必须要启动工程质量鉴定,但这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一提出质量异议即一概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在对工程质量鉴定范围审查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已竣工并验收合格。如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主张的工程质量异议可通过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予以解决,或仅就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具体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如果建设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应审查造成未竣工验收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如果是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拖延不组织验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视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发包人主张的工程质量异议通过工程质量保修程序予以解决。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应由双方及时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的司法鉴定申请缺乏基础,应不予准许。
二是审查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是否属于工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问题。这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工程部位,对于发包人就此提出的质量异议应予以重视,但在实践中是否启动司法鉴定应审查发包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及这些证据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能否初步证明该工程部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能够初步证明,则对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鉴定。
三是审查作为衡量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比照标准。工程质量鉴定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包括强制性技术规范与当事人约定标准两种类别。施工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的以约定的技术标准为准,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准,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规范,如发生此类现象,应以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作为鉴定依据。
四是审查建筑物发生质量问题的时间以判断是否具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和基础。即鉴定对象目前的质量状况能否代表竣工验收时的质量状况,如墙面涂料粉刷、外墙面砖黏合强度等,随着建筑物的使用会出现掉落等现象,发包人申请鉴定时存在的问题并不等于竣工验收时存在质量问题。具体的应根据相应的工程部位和技术规范、设计寿命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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