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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律师长春工程律师长春建筑工程律师法律顾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材料款纠纷
作者:曹敏 日期:2024-01-10浏览:0
材料款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价款的总称。建设工程材料按照提供者的不同分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加供材料是由发包人采购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将其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一供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将其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无论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所要支出的价款均为材料款。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时,进入工程造价。加工材料款进入工程造价后再确定,应付款时应扣除甲供材料款,一共材料款进与入工程造价后再确定应付款时无需扣除以供材料款。
因加工材料质量不合格,盐雾等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一般均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有义务核验材料质量而未核验或者核验后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也应该对该质量缺陷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因一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延误等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一般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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