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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对已付工程款金额,应承担举证责任典型案例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l审上诉人):攀枝花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桥梁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某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公路桥梁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主体,对已付工程款金额,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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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读不平衡报价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报价技巧,是指相对于常规报价而言,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付款条件,有意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工程子项目的报价,如将某些子项目的单价定得高于常规价,同时将另一些子项目的单价定得低于常规价,从而在保证投标总价具有竞争力的同时,实现早回款或多结算的经济效益。实践中,不平衡报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时间型不平衡。施工企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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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讼当事人妨害诉讼的救济由于个人法律滚养的参差不齐以及对诉讼程序认识理解的偏差,争讼当事人往往容易产生消极诉讼的心理态度,尤其是作为被动应诉的被告在诉讼情势上往往较原告更难以与受诉法院形成“心理相容”一——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以及行政、民事诉讼的被告因受诉法院更易于接受公人、原告的诉讼主张而产生“逆反心理”。因此,受诉法院等司法机构以妨害诉讼为由对争讼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现象履见不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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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抑或作伪证出庭作证作为法定义务是法治民主国家的一项通行惯例,证人接到出庭通知或传票后必须出庭,否则便可能被判决“税视法庭罪”。与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不尽完善。虽然我国诉讼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但由于对证人出庭作证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证人有义务作证而以种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比比皆是,法律对此几乎没有行之有效的救济办法。证人作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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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文件一、基本解读结算文件是形成于发承包双方之间用于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文件资料。工程结算文件在实务中的表现形式多样,除发承包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书以外,通常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结算条款、承包方或发包方单方发出但对方接受的结算承诺函、工程量确认资料、签证、变更、洽商、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投标文件等可反映并用于结算工程造价的文件资料。实践中关于结算文件具体包含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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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解读管理费又称企业管理费,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的规定,指施工单位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管理费有时又被称为总包管理费。故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内涵,所不同的是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还适用于转包、分包合同中。《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对管理费单独定义,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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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基本解读结算审核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的活动。结算审核分为期中结算审核和最终结算审核,因产生争议的一般都是最终结算审核,因此,本文所述结算审核仅指最终结算审核,也称竣工结算审核。根据审核主体的不同,结算审核一般分为发包人自行审核、委托第三方审核以及发包人审核与第三方审核相结合的混合型审核。发包人自行审核是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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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期限一、基本解读结算审核期限是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确认意见的时限。工程结算一般分为期中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通常按月或按节点工期计量计价,并与期中付款(进度款)对应,作为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竣工结算又称最终结算,与最终付款相对应,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工程的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经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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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款结算时的主要争议点(-)甲供材料款实际消耗量的争议由于甲供材料并非由承包人自主采购,因此发包人一般会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确定单价,要求按照该单价对甲供材料款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抵扣。由于甲供材料消耗数量需要到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确定,导致发承包双方因甲供材料款产生的争议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甲供材料消耗数量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按照定额计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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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款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价款的总称。建设工程材料按照提供者的不同分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加供材料是由发包人采购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将其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一供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将其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无论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所要支出的价款均为材料款。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时,进入工程造价。加工材料款进入工程造价后再确定,应付款时应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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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而不审或审而不裁受诉法院从受理案件、开庭审理直至最后作出裁判,均有严格的审理期限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法院适用第—审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m 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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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总包管理费是总承包人提供管理义务而收取的费用;工程配合费是总承包人提供配合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相对人仅对其享受的服务支付对价,不考虑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三、工程配合费的名称(-)工程配合费(二)总包配合费(三)施工配合费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再229号、最高院(2014)民提字第64号均使用了“施工配合费”,其实际的权利义务指向是总承包人提供的配合义务及按约收取的费用。《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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